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州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部队车辆保险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部队车辆保险采购
项目编号:FJYS2018-03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79372 8767935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州支队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99号
联系方式:冯警官1385905172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小姐0591-87679372 8767935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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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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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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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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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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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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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车辆保险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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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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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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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整(¥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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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保险服务并具有经营保险活动资格的保险人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2)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财务状况报告:2017年10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企业财务报表或2017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 2017年10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 2017年10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
(3)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须胶装入正本,副本提供复印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网址)。
(7)投标人应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开展本招标项目保险业务的资格;
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的所有复印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除外)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持有者的公章或签名,并有原件备查。未提供以上文件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4月26日 10:10 至 2018年05月04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室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直接至我司购买招标文件:填写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2、通过邮件购买招标文件:在我司官网首页由 “办事指南”进入“如何购买标书”中下载附件,完整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并按照本项目相关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电汇或转账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到本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及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函(如是法人,则无需提供)发邮件至我司(均须加盖公章),未达到以上要求者,不予办理。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5月1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5月1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购买标书汇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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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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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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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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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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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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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3 01001 000 3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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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关于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部分的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报价享受相应优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亦可享受扶持政策。所有扣除价格的货币单位与投标人报价的货币单位一致。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②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优惠内容及幅度时须提供相关资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① 《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优惠明细表》。
②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③ 由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且投标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④ 应提供参与报价时最近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以下资金证明:(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辖区内税务机关或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报价时最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报价企业的公章。
注: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若所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3)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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