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食堂主副食品定点采购项目的补充通知(资格预审)
一、招标编号:FJYS2017-214
二、项目名称:食堂主副食品定点采购项目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11月13日
四、采购人:福建边防总队训练基地
地址: 福州市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联系人:林榕华
电话:0591-87679372 传真:0591-87610660
五、修改事项:
(一)原招标文件中:“三、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按规定召集有关人员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若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3名,则资格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综合得分的从高至低排序入围3家投标申请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向以上3名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若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则按流标处理。”
现修改为:
“三、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按规定召集有关人员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若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3名,则投标申请人全部入围,采购人将根据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响应资格标准的所有材料对全部入围的投标申请人进行逐一现场考察,投标申请人须提交资格标准所有材料原件,如采购人在现场考察时发现投标申请人提交的响应资格标准的原件与资格证明文件存在一项不符,既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将追究其责任并剔除入围名单。对现场考察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向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若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则按流标处理。”
(二)原招标文件中资格标准:(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①具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冷藏货运车的证明(提供车辆照片及为投标申请人自有的有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租赁车辆的租赁合同);”
现统一修改为:
“①具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货运车的证明(提供车辆照片及为投标申请人自有的有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租赁车辆的租赁合同);”
(三)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投标申请人应在签订合同前以转账方式向采购方提交合同总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如投标申请人未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若投标申请人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于合同到期后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现修改为:
“投标申请人应在签订合同前以转账方式向采购方提交5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如投标申请人未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若投标申请人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于合同到期后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四)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审方法中:“4. 评标具体方法和标准(总分分值满分100分)所有的评分标准”
(五)原招标文件中:“四、 资格预审文件购买时间及地点:于2017年11月 13日至2017年11 月 20日”
现延长为:
“资格预审文件购买时间及地点:于2017年12月05日至2017年12月12日”
(六)原招标文件中:“五、资格预审申请材料提交及截止时间、地点: 2017年 11月22 日下午13:30-14:00止(北京时间)送至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将被拒绝接受。”
现修改为:
“五、资格预审申请材料提交及截止时间、地点: 2017年12月15 日下午13:30-14:00止(北京时间)送至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将被拒绝接受。 ”
(七)原招标文件中:“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时间及地点:2017年11月22日14:00,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
“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时间及地点:2017年12月15日14:00,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其余部分均不变。
以上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