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购〔2021)6号
省直预算主管部门,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 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应当结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积极落实采 购项目需求调研王作,对产品性能与业务需求的关联性进行充分 论证,采购性能普通但能够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产品,不得脱离 业务需求而盲目追求性能先进的进口产品。
采购单位经初步市场调研等方式认定国内供应商无法满足 需求而采购性能先进的进口产品,应当通过将采购需求挂网公示等待供应商响应或函询供应商等待供应商答复等方式,确定供应 商产品是否能够满足需求,供应商未响应、响应或函复内容未提 供明确证明材料的,可视同无法满足需求。对于供应商响应或函 复意见是否采纳,应当有充足的理由,未采纳的,应当征询专家 意见。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采购单 位采纳明显不属实的专家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初步审核
对采购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的需求,预算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掌握同类产品的市场供应商情况,严格落实初步审核责任。 国内供应商能够生产同类产品的原则上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对 于采购单位基于进口产品在某些性能指标、稳定性、兼容性、抗 衰减性等方面领先国内同类产品的,重点审核把关进口产品和采 购单位业务需求关联性的论证说明;对于国内供应商出具的能够 满足采购需求的意见,应当重点审核,意见成立的,不予审核通过 。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采购进口产品工作进行指导, 督促采购单位分别做好存量产品和新购产品的数据统计分析和采 购计划安排工作,并于每年1月 30 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应逐 步提高采购国产产品比例,实现占比只升不降的目标。
三、严格审核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所有进口产品逐件审核程序,不 得简化审核流程。上级部门文件、市场调研材料、供应商询证答 复函等证据材料证明国内供应商能够生产的产品类别,且采购单 位未能提供佐证材料的,即认为国内产品可以满足其合理需求,不予审核通过。
四、严格专家论证
论证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专家应当经市场调研后依法作出 客观论证意见。采购单位应当将专家论证意见在福建省政府采购 网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否则,论证意见应视为无效。对于 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专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严格集中审核
为提高审核效率,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统筹管理工作。
2021 年12 月31日前,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通过现有流程 报送预算主管部门初核,预算主管部门原则上按月集中报送财政 部门。
自2022 年1月1日起,采购单位通过现有流程报送预算主管部门初核,预算主管部门原则上按季度集中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 统一论证进口产品清单>的通知》(闽财购〔2020)28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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